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
  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
  限。
  前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
  驗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經銷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經評鑑分類之
  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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