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 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級及A級裁判講習會 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