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
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一、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三、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特定體育團體應辦理 C級裁判講習會每年至少二次;B級及A級裁判講習會
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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