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
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
    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立法理由〕
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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