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
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
出。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
證作業規範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考量委託係由本部主動委託民間機構配合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之工作,故無需填具申請書,爰予以刪除;另修正明定向本部檢送有
    關資料之期限,俾利時效。
二、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鑒於現行條文第四項經費預算之規定,民間機構本應依法編列並支用
    ,爰無明定之必要,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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