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出缺,應就實
  任法官及檢察官合計在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