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29
人,瀏覽人次:
9230195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出缺,應就實 任法官及檢察官合計在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