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 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 配業。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受刑人配業及轉業應依個別處遇計畫整體考量後決定,並 接續考核,以適時修正調整。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 項作業,得另予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