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
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
配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受刑人配業及轉業應依個別處遇計畫整體考量後決定,並
    接續考核,以適時修正調整。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
    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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