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
  送請監所首長核閱函報監督機關審核,定期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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