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實施受刑人輔導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
    。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領有醫事、社工相關專業證照之人員。
四、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五、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執行機關得委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機構或個人實施受刑人強制身心治
療。
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之人員,應依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
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
,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規範臻於明確,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之容分別列為修正條文第六
    條、修正條文第七條及修正條文第八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現行條文第三條之規定,以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辦法第三條有關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人員之遴聘資格與接受
    教育訓練之標準,規定執行機關聘請或委託執行受刑人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人員之資格及應完成相關之專業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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