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外出條件不符之活動。如須變更時,應
    依前條辦理。
三、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不得違反外出目的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六、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監獄如認為有於外出期間隨時掌握受刑人行蹤之必要,在不妨礙外出目的
之限度內,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受刑人外出無須戒護,並就受刑人外出應遵守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三、第二項參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增訂電子監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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