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 隊。
軍事單位並無所謂首長,而係以「主官」、「主管」區分,本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應申報財 產,爰配合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