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
  隊。
〔立法理由〕
  軍事單位並無所謂首長,而係以「主官」、「主管」區分,本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為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應申報財
  產,爰配合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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