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會計人員,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會計人員範圍。
二、按會計法第五條、第七條所稱「會計事務」,包括各類歲計、出納
、財物、營業成本等之會計事務。復按會計法第九十五條、九十六
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
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是會計事務除辦理內部審核外,尚包含
預算籌編之歲計等事宜。因該等未辦理內部審核業務之人員無涉收
支控制、現金與財物及會計事務處理之審核,其較無可能藉職務之
便衍生弊端,爰定義會計人員為「依會計法辦理內部審核之人員」
,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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