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 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