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
一、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
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合格紀錄者
,免附。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
;該證屆期前三十日、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書件。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爆破專業人員變更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檢附第一項第二款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爆破專業人員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已建置網站及資料庫,除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七日前依現行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參加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
作業安全衛生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外,凡依現行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者,其必要資訊均登錄有案,
無再由申請人自行檢具之必要,爰增訂但書規定,以達簡政便
民之目的。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說明二。
二、第二項修正。鑒於現行規定屆期前一個月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之期間,因月份不同而有日數之差異,為確保申請人享有公平之期間
權益,爰修正為三十日,以資明確。
三、爆破專業人員證已載明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即失其效力,且中央主管
機關已建置線上系統提供申辦換發,為減輕申請人申請補、換發所耗
時間及資源成本,爰修正第三項,刪除換發時應繳回原領爆破專業人
員證之規定,餘酌作文字修正。
四、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之補發,應檢具書件係為核對為本人申請,審
核內容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照片;考量國民
身分證係個人隨身持有,現行規定之戶口名簿倘有異動,尚需由戶長
向戶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且未顯示申請人之個人照片,爰修正第四
項,刪除補發時應檢附戶口名簿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鑒於實務爆破專業人員有因變更姓名,致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與實際
情形不符者,另考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得依法申請變更,爰增訂第
五項,明定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之應辦事項及應附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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