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
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
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
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
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及調度、簽派紀錄。
四、參與實驗者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適任性之資
    料。
五、實驗場域設備布建及其紀錄資料。
六、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之相關紀錄資料。
七、其他有助於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之紀錄及資料。
〔立法理由〕
明定評估小組於職權範圍內,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及相關機關
(構)於限期內提供相關紀錄及資料,並列舉紀錄及資料之類型,以資明
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