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完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
(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機制之運作,充分揭露創新實驗相關資訊,保障參
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與財產安全,並完備安全事故發生後之
評估機制,應明定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
發生後之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範,爰本條例第十五條
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茲擬具「無
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公告及告示實驗相關資訊。(
第二條)
二、安全事故之定義。(第三條)
三、申請人應於安全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通報並於十日內提交安全事故報
告,及報告之應載明事項。(第四條)
四、主管機關與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召集並成立評估小組,及評估小組得要
求於限期內提供之紀錄與資料。(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或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之後續處理方式。(
第七條)
六、本辦法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明定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