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在同一街道之電信線與線路,應分別裝設於街道之兩側。但有必要裝設於
同一側時,雙方線間之距離,應依本規則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刪除
,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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