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
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明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準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規定,爰刪除「或兼任」等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之刪除,爰刪除「及技術員」等文字。
四、由於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法律性質類似發電
    業,準此,其主任技術員之任用資格亦比照發電業,爰刪除「及第四
    條」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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