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 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明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準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 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規定,爰刪除「或兼任」等文字。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之刪除,爰刪除「及技術員」等文字。 四、由於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法律性質類似發電 業,準此,其主任技術員之任用資格亦比照發電業,爰刪除「及第四 條」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