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考量本次修正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為利業者準備因應,
    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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