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 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考量本次修正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為利業者準備因應, 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