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 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書、申報書格式及相關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投審會」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