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為推動人才培訓,園管局得協助企業規劃專業技術培訓計畫,培訓對象以
園區內從業人員及有意願進入園區就業人士為原則。
為儲備企業所需人才,園管局得協助企業規劃人才培育計畫,培育對象以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在校生為原則。
〔立法理由〕
第一項及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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