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標準局應通知於一個月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符合規定者,標準局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正式受理。
標準局受理後,交由評鑑單位辦理書面審查;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評
鑑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改正;未於一個月內改正或經改正仍不符合
者,由標準局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分列,並增列補正程序,以資明確
    。
二、標準局已公告停止受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二項。
三、第二項新增,明定案件受理後之審查規定及要求,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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