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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 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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