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
      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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