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
  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或以
  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
  為之。製版物樣本,如有前項不便繳交之情形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
  申請准予繳交樣本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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