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有無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二、年度決算是否如期辦理完竣。
三、有無設置帳簿及備置憑證。
四、所送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是否與帳載各科目餘額相符。
五、公司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有無由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
名或蓋章。
六、公司應收之股款,有無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形
。
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股東會決議者外,
有無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八、公司之資金,除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之情形外,有無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九、公司決算書表有無提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十、公司有無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
月以上之情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僅
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
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除非公司係以投資
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一定門檻之股東會決議解除百分之四十之
限制時,始不受此限,爰修正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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