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
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補(換)發申請表(附件五)。
二、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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