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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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