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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員工薪資證明文件。 三、各項維持費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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