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
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產品屬活、生鮮或冷藏魚、蝦、蟹、貝及軟體類四大類別之同一類別
者,得併成一批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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