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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 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 輸入產品屬活、生鮮或冷藏魚、蝦、蟹、貝及軟體類四大類別之同一類別 者,得併成一批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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