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
、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由原第四條第六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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