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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 、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由原第四條第六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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