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
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
知當事人。
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
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明定本會採證之法則。
二、第二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明定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俾保障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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