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申請獎勵金應檢附文件與其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