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應設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彙整,並就法
    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審查,並敘明具體意見,造具審查名冊,提報
    當次理事會。
三、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
    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漁會編造會員名冊。
前項第三款之審查,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並請有關單位列席指
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