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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分二輪進行,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說明時間各為二十四 分鐘,每一輪時間各為十二分鐘。
〔立法理由〕
明定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於每場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說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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