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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補發前三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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