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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 標準未列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在職業災害保險費項下支付。
〔立法理由〕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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