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
與粒狀污染物(PM)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惰轉狀態測定、目測判定
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將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爰修正本
條文表頭名稱。
二、針對機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粒狀污染物(PM)之標準,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法制體例爰一併將序文、修正施行日期及備註欄位等內容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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