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 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查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審核機關,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 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另有規定,爰增訂除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