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
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查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審核機關,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
    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另有規定,爰增訂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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