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階段管制目標。
二、各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摘要。
三、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四、分析及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
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係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溫室
    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及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
    料進行檢視,本次修正已通盤檢討提前辦理之期程,爰提前提報時程
    ,並配合引述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依本法第十條及整合提報階段管制目標
    達成情形,酌修第二款文字,其餘各款未修正。
四、考量我國國家清冊,係依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進行統計,與歐、美等先進國家同步更新數
    據自一九九零年至 N減二年,爰於第三項說明各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
    形,須於當期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向行政院報告,爰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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