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電業執行計畫之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暫
緩或停止執行計畫:
一、未依核可之計畫內容執行。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影響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情形。
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者,應限期改善
,其改善措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
,始得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範電業執行計畫期間得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之事由。
二、第二項規範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後,繼續執
行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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