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應由共同合作之事業
或各級政府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減量額
度。
前項代表應於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時,檢具共同合作之事業或政府全體
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專案計畫書載明減量額度之
約定分配原則。
〔立法理由〕
參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明
定事業或各級政府聯合共同提出及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時,有關申請及減量
額度分配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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