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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單位不能於核准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期限內完成投設者, 應向原許可機關重新申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爰將「公私場所」修正為「申請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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