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立法理由〕
文字酌作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