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機構就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所要求之相關資料或查核,應儘速提供及 配合辦理。 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應事前向本公會申報,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投資人:通知函應敘明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日期、國內負 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窗口(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等事項。 (二)應協助投資人申請買回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