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委任機構就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所要求之相關資料或查核,應儘速提供及
配合辦理。
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應事前向本公會申報,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投資人:通知函應敘明受委任機構之變更或終止日期、國內負
      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窗口(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等事項。
(二)應協助投資人申請買回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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