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商品基本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不得有保本字樣;若無保證機構請加註「無保證機構」
;若無擔保請加註「無擔保」字樣;非百分之百保證或擔保時,則
須註明保證或擔保成數;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且應
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二、商品風險程度。
三、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名稱及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四、商品之發行評等。
五、計價幣別。
六、計價貨幣本金保本率(以原始幣別註明,避免誤以為新台幣保本)
。並加註「於未發生提前贖回之情形,且到期時發行機構或保證機
構未發生違約情事,到期返還%原計價幣別本金」。
七、投資本金達成__%保本之各項條件。
八、主要給付項目及其計算方式。
九、連結標的資產(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及其相對權重、與投
資績效之關連情形。
十、連結標的之相關說明或評等資料。
十一、連結標的調整之條件及方法。
十二、商品年期、發行日、到期日及其他依個別商品性質而定之日期,
(例如:評價日、觀察日、配息日及交易日等)。
十三、配息資料及其計算公式,並應提醒配息後投資標的價值會相對降
低。
十四、到期贖回計算公式,包含最低保證配息率及參與率。
十五、投資收益計算方法,包含本金虧損之機率及以情境分析解說最大
可能獲利、損失及其他狀況之年化平均報酬率(如為投資型保單
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則應分別列示淨額與毛額之年化平均報
酬率),另應加註情境分析結果不保證未來績效。投資收益應附
註投資人須負擔之各項費用。
十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平均年化報酬率(如為投資型保單標的之境外
結構型商品,則應分別列示淨額與毛額之平均年化報酬率)及其
風險說明。
十七、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或投資人得提前贖回之條件及應注意事項。
十八、次級市場名稱及其交易情況。
十九、報價機構、計算代理機構與保管機構名稱。
二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二十一、律師依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出具意見書之總結意見
,及該律師意見書之取得方式。(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二十二、依本規則第五條規定之與國外相當之交易條件。(非專業投資
人適用)
二十三、商品準據法。
二十四、其他主管機關及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以下簡稱金融總會
)規定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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