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時,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
、對信託財產有參與決策之主管及人員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與信託財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委託
人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而有利益衝突之虞者。
二、以信託財產投資於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委託人或受益人權益之
交易。
三、與委託人或受益人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信
託契約有約定績效報酬者,不在此限。
四、運用信託財產與本身之財產或受託之其他財產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但
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
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五、運用委託人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時,無正當理由而將已成交之買賣
委託,自信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信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
為信託帳戶。
六、利用信託帳戶為自己或他人買賣有價證券。
七、其他影響事業經營、委託人或受益人權益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