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辦理擔保放款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應送存
集中保管,經客戶同意,得作為轉融通及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但已設質者除外。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由發行人或
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依第
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本公司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約定
之。
本辦法所稱之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係指擔保放款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
於規定時,經本公司通知補繳放款差額,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
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放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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