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單位應依前條第二款訂定改善或解決方案函報本公司備查,並於限 期內改善完成;經本公司派員追蹤輔導仍逾期未改善者,則陳報主管機 關,並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