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本公司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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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股務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查核:
一、股務作業缺失,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之執行欠佳,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五、其他重大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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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專案查核,得要求股務單位提出報告,且須由該股務單位之
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股務、稽核部門主管簽章,並檢附左列資料:
一、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保管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人員及處所。
三、改善解決方案。
四、違失人員責任。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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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專案查核時,即就第二條所定情事及前條之報告內容詳為查
證;必要時並得依本公司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全
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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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專案查核後,即為左列處置: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
二、函請股務單位應於通知期限內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必要時本公司
得派員輔導。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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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單位應依前條第二款訂定改善或解決方案函報本公司備查,並於限
期內改善完成;經本公司派員追蹤輔導仍逾期未改善者,則陳報主管機
關,並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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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進行專案查核及輔導之必要範圍內,得選任不具利害關係之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熟諳股務事務者為輔佐人,協助查核輔導;其報酬及
所生費用悉由該股務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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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單位就本公司之輔導及有關處置;認有窒礙難行者,得敘明理由向
本公司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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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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