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查核股務單位股務作業及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 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3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三)字第2 1275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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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稽字第009 5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三)字第9998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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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稽字第0940010 50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 年2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 0940105134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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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並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 110032號函及95年3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10033號函及95年3月27日 金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函及中央銀行95年3月23日臺央業字第0950 004125號函辦理)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查核股 務單位股務作業及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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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101 205532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 10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44879號函准予修訂)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對股務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查核:
  一、股務作業缺失,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之執行欠佳,迭經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五、其他重大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