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
另設席位。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輔助憲法法庭開庭需要,爰參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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